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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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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遗产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雷某(被继承人的父亲),男,1953年5月1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号。
       被告邓某(被继承人的妻子),女,1979年9月7日生,住所地:湖南省通城县xx村xx组。
       第三人邱某,男,1971年1月7日生,住所地:湖南省通城县xx村xx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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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雷某某,男,1964年1月8日生,住所地:湖南省通城县xx街xx号。
       原告称:原告与罗某之子雷x某于2007年6月19日因病去世,雷x某生前留下亲笔书写的遗嘱,将其遗产作如下分割:一、将其拥有经营权与收益权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第六工业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第六车间xx厂的25%的经营权及收益权归原告、罗某所有。二、将其对外债权即对应收账款30%归原告继承。雷x某去世后,其全部财产均被被告邓某非法占有,现原告、罗某多次要求被告邓某按被继承人雷x某的遗嘱分割财产,均遭到邓某的拒绝。综上。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雷x某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xx第六工业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第六车间xx厂的25%的经营权及收益权归原告。(被继承人罗某声明:被继承人罗某的份额由原告继承)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被告邓某辩称:一、无法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二、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是不能继承的,承包是合同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时合同关系终止,承包经营权依法消灭。
       第三人邱某未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第三人雷某某述称:第三人雷某某系原告的侄子,系被告邓某的表哥。雷x某的遗产在亲笔书写的遗嘱中已经作出了明确交代,但被告邓某将原告雷某、罗某应得的25%的股权占为己有。原告与罗某在当地公安机关及村民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协议,被告邓某也承认原告拥有25%股权的事实,并写下承诺保证书。第三人雷某某接手以来,被告邓某从工厂财务拿走了分红款9740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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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
       遗嘱的真实性?承包经营权能否被继承?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雷x某所拥有的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第六车间xx厂25%的收益权即股权由原告雷某继承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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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驳回原告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遗嘱继承案件,受继承法调整及保护。关于遗嘱的真实性,原告与第三人均一致确认遗嘱是雷x某亲笔书写的遗嘱,而被告邓某认为其不具有真实性,但是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予以采信原告的主张,即遗嘱具有真实性,合法有效。依据《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时间从2007年6月20日起开始生效。依据遗嘱的内容原告及罗某共同拥有25%股份的经营权及收益权,由于罗某声明其继承的份额由原告继承,故原告拥有25%股份的经营权及收益权。根据《继承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法律上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因此原告拥有25%股权和工厂所产生的利润。关于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是不能继承的,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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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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