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孙某于2001年底结婚,婚后夫妇二人经营皮鞋生意。因未分家,夫妻二人几年来共有的六万元存款在李某的公婆处保存。2005年5月,李某到医院检查身体时发现怀有身孕。6月18日,李某之夫孙某在回家途中回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李某欲改嫁他乡,但其公婆只给李某人民币四万元,其中一万元是丈夫的个人遗产份额。李某认为,自己尽管无法在公婆家生活,但自己留有孙家的骨血,所以要求公婆给其腹中胎儿的应得部分。可李某的公婆认为,李某人都走了,孩子是不是能生育还是未知数,所以不同意李某的请求。李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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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原告怀有身孕,胎儿应分得三万元的四分之一,交给其母保管。后视胎儿出生后的情形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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