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如果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误区有哪些?遗嘱绝对算一个。 腰缠万贯的老爷去世了,恶毒的二房企图霸占家产,千钧一发之际,正直善良的小少爷拿出了一份破旧的遗...
如果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误区有哪些?遗嘱绝对算一个。
腰缠万贯的老爷去世了,恶毒的二房企图霸占家产,千钧一发之际,正直善良的小少爷拿出了一份破旧的遗嘱,最终扭转乾坤,保住了家业。想必大家对这样的电视剧情早已如雷贯耳。可是现实中,一份遗嘱真的有这么大威力么?
首先让我们看一个真实案例。
1973年,施老太和张老汉再婚,婚前施老太育有一女。随着两位老人再婚,女儿也跟着施老太到了新家。后来,两家更是亲上加亲,女儿邱菊与老汉的大儿子结了婚,婚后不久就生了个大胖孙子张某。
日子虽没大富大贵,但也平静踏实。但是随着张老汉与张家第二子相继离世,平静的生活开始出现变故。自家的房产如何继承成为了施老太萦绕心头的烦心事。为了以绝后患,2008年11月,施老太在村大队书记张某、镇政府工作人员梅某、文化站工作人员郭某及丁某四人在场见证情况下,由女儿邱菊代书遗嘱一份,将其所居住的一间农村房屋的堂屋给其大孙子,也即邱菊的儿子张某继承。该遗嘱由施老太及四个在场见证人亲笔签名。
2011年1月施老太过世。几年后,张老汉小儿子的代位继承人张富强欲使用该房屋的宅基地起新房,需要用到这间房屋的堂屋。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张富强一纸诉状将邱菊的儿子张某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邱菊的代书遗嘱无效。
案子历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更是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代书遗嘱要求厉害关系人不能做遗嘱的代书人,但是结合本案,除了女儿邱菊之外,该遗嘱还有四个见证人,故能认定系施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因为形式上的瑕疵就认定无效。更何况该房屋本就是施老太的婚前财产。于是一审法院认为遗嘱合法有效,房屋由大孙子张某继承。
拿到一审判决喜出望外的邱菊,做梦也不曾想到,二审中案子将会发生戏剧化扭转。
二审法院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继承法早在1985年10月1日即开始实施,在该法施行后,订立遗嘱就应当严格遵循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邱菊作为与立遗嘱人及受遗赠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法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遂终审改判确认该遗嘱无效。# 这里我插句题外话,一审二审判决大相庭径并不罕见,所以真的别让我们包赢了。#
故事讲到这就讲完了。本以为手握重要证据的邱菊,却输掉了官司。至于为什么输,问题就出在这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要生效,须具备特定的法律要件。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同时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注: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也就是说,代书遗嘱必须满足四点。
第一,代书遗嘱至少要有三个人在场,其中一人为遗嘱人,另两位为见证人。第二,代书遗嘱时间要写清楚,时间要素要包含年、月、日。第三,代书遗嘱上至少要有三个人的签名(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第四,见证人不能是(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邱老太的案子告诉我们,遗嘱作为特定的法律文书,需要满足法定要件才能生效。在我国,除了代书遗嘱,还有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四类。不同遗嘱类型有着不同的形式要件,且各有利弊。
一,公证遗嘱 形式最保险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且公证遗嘱只能被公证遗嘱撤销或者变更,稳定性上更有保证。因此如果对于订立遗嘱的法律规则不是很熟悉,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免除后顾之忧。
二,口头遗嘱,生命力很短
大家都知道口说无凭,所以口头遗嘱只能在不得已的条件下才可以被使用。法律规定,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则口头遗嘱自然失效。
三,录音遗嘱
一项基本上已经被淘汰的遗嘱形式。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自书遗嘱,要写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
总体来说遗嘱涉及较大的财产,对当事人关系重大。因此写遗嘱时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把把关。对的,万能的我们又出现了。点击下方小程序,轻松找到律师给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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