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十佳律师事务所!收费低,胜诉高,值得信赖!
QQ 微博
法律百科 法律专题 法律咨询热线:15122546395
咨询热线:15122546395

相关内容

2018年天津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

天津市201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版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全...

开车故意撞人是不是交通事故?

我们通常所说的交通事故一般是偶然性的,突发性的。如果开车故意撞人那么它还算做交通事故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到底是哪些呢? 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

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量刑情节

日期:2018-04-08
导读: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事故屡见不鲜,其中不少案件存在肇事逃逸的情节,关于肇事逃逸,从司法上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事故屡见不鲜,其中不少案件存在肇事逃逸的情节,关于肇事逃逸,从司法上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仅此规定实在过于笼统含糊,运用时也更为棘手,这就成了许多交通肇事案件如何解决的关键。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名性质分析
         从法律性质认识上来说,肇事逃逸中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1、结果加重犯说
         此说是目前学术界最流行的观点。其主要理由是:从刑法中规定“致人死亡”的条文来看,符合结果加重的两个条件:其一,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即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这一基本行为的加重结果;其二,对加重结果之发生具有预见可能性。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同于一般的逃逸行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可能性与发生率之高,是无庸置疑的。因此对加重结果具有预见的可能性是当然的。此说最直接的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图。
         从《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量刑阶梯来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是“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加重结果,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本身的加重结果,这种情况更支持情节加重说而不是结果加重说。
         2、情节加重犯说
         如上文所说,情节加重说也可以从刑法规定的量刑梯度中寻求依据。认为“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情节上的加重表现,属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罪后表现。其行为与罪过均与前两个罪行阶段相同,只是情节不同,因而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结果也是一种情节,因此将“致人死亡”这一结果作为情节处理也是有其合理依据的。赞同这一观点无非原因有二:其一,这种说法回避了导致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的争论;其二,也表明了即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行为的相对独立性。
         3、独立罪名说
         交通肇事后逃逸而致人死亡,完全符合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全部构成要件。又由于《解释》认为,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中,可以出现共同犯罪,而且刑法明确把这种情况排除在故意杀人罪的罪名范围外,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就应构成一个新罪。这一观点虽有其积极意义,但并不为立法者所接受。《刑法》第133条采取三个罪刑阶段的模式肯定了“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交通肇事行为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之间的密切关系。当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有其相对独立性的,但理解成完全独立的新罪却又与立法者本意相背。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分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解释》第3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法律对行为既有加重情节(逃逸)又造成加重结果(致人死亡)而规定的较高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满足上文所论及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
         (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
         (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
         (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
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问题,是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所须面对的最实际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逃逸致人死亡”与相似罪名的区别;二是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如何适用。
本篇文章网址:http://www.guohuilvshi.com/a/jtsg/flbk/2018/0408/75.html
移动端:http://m.guohuilvshi.com/a/jtsg/flbk/2018/0408/75.html
马上咨询律师
国晖律师团队
Guohui Lawyer Team
  • 郭利霞

    郭利霞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十年来独立办理了多起民事及刑事案件,包括人身侵权案件、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多起案件。

    马上咨询
  • 付佳怡

    理论基础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以交通事故为主的人伤类案件。办案风格亲切耐心,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马上咨询
  • 杨艳

    接手案件委托上百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工作踏实稳重、为人热情谦和,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值得信赖!

    马上咨询
  • 郑文

    专业从事公司法务类相关法律服务事项,法律素养高,理论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始终秉承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马上咨询
  • 孙旭

    从事法律工作6年,专职案件执行工作,独立执行案件上千件,工作认真努力,待人温和真诚,深受委托人的信赖!

    马上咨询

联系我们

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郭律师
手机:15122546395
微信:13512847357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与万德庄大街交口处 中恺国际广场708室。

扫我加微信

返回页面

免费法律咨询

请选择您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

  • 公司法务
  • 刑事辩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 其他问题

提交信息
提交信息后,24小时之内会有专业律师或律师作用和您联系,如果您比较着急,请直接通过电话咨询或者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