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3年8月22日,被告张xx驾驶的粤xx号汽车行驶至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高架桥时,与原告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驾驶的、原告所有的粤xx小汽车发生碰撞,致粤xx小汽车又碰...
2013年8月22日,被告张xx驾驶的粤xx号汽车行驶至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高架桥时,与原告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驾驶的、原告所有的粤xx小汽车发生碰撞,致粤xx小汽车又碰撞位于其前方的第三部小汽车,三车均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事故发生后,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并制作了《现场查勘单》。该查勘单上记录了事故经过并配有事故现场图,载明事故原因系因被告张xx驾驶车辆“未保安全距离追尾”粤xx小汽车。在“损失情况”一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载明“(第三者车辆)到厂定损(定损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现场交警未开事故认定书”。在事故责任一栏,则载明系待定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的三方驾驶员均在《现场查勘单》上签了名。事故发生后次日,被告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委托书》、《委托付款申请》上签名,向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并要求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审核后,在保险赔偿款数额内将应支付三者的赔偿款直接付至原告名下的银行账户。保险公司已向原告赔付97048元,并向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的第一部小汽车赔付了4000余元,赔偿限额已用尽但仍不足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被告张xx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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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律师意见】
原告甲公司提交的《现场查勘单》由相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制作,有各方驾驶员的签名,曾在现场处理事故的交通jingcai亦确认《现场查勘单》的真实性,故该查勘单应作为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的证据。根据《现场查勘单》的记录,本次交通事故是因被告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距离而造成的,被告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被告以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主张事故责任无法划分,应由原、被告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对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大部分损失也予以认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车辆维修费损失人民币39510元、评估费人民币6935元、公证费人民币7100元给原告甲公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1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人民币2215元,被告张xx负担12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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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束后,回顾案件,也有很多值得大家关注的地方,在车辆日益增多的今天,私家车慢慢成为了家庭的必备品,交通事故随着道路的优化车辆的增多,也日益多了起来,如何避免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如何维护权益应当给予极大的关注:
一、 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最重要。
二、 多了解相关的交通法规,常识很重要。
三、 发生交通事故,除了交警部门的现场图例、当事人陈述以外,当事人或者家属应当熟悉了解事故发生现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如果现场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不符之处,除了自己收集保存争议外,还可以申请法院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肇事车辆保全,委托公证机关现场取证等方式,做到积极收集证据,为以后的诉讼维权做准备。因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诉讼中考虑的唯一证据。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一种定性、定量的判断和确定,并以此作为事故处理中调解的依据及对违章者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责任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当中的性质就是证据中的书证,在损害赔偿诉讼中,相当于一种技术性鉴定,或专家答复、专家证言,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决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中有无违章行为,及该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作出的,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责任的划分,在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类的人身损害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而不是仅仅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认责任。交通更事故的当事人在发现事实与交责认定书不一致时应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以备维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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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于购买助力车的应当明确其汽油机排量是否到达机动车辆的标准,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之间的责任划分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划分区别非常大。如果购买的是机动车辆应当办理上牌手续,并且持有摩托车驾驶证。非机动车辆的助力车则不需要上牌持证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则适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责任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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