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日,刘某某驾驶经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天津市外环线十五号桥南侧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向南右转弯时,遇顺行陈和扣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右侧与电动自行车后部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陈和扣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某有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机动车转弯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和扣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接受陈和扣委托负责其损害求偿事务。据了解,刘某某驾驶的车由XX运输队所有,该车买有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陈和扣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可向车辆驾驶人刘某某、车辆所有人XX运输队、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
撰稿人: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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