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建路为南北走向,中心设有双黄线实线,自中心向两边分别有两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有隔离设施,事故地点为营建路津晋高速口。2010年7月3日,黄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营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行人李华由东向西过营建路,客车的左侧前部与行人李华的身体接触后,造成客车受损、李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驾驶人黄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减速、未保安全,是造成客车受损及李华受伤的直接原因,黄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李华通过路口未保证安全,也是造成客车受损、其自身受伤的原因,李华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华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为其代理事故损害求偿事宜。
简析:
医生诊断李华伤情为右胫骨平台后交叉韧带附着点撕脱骨折、胸部闭合伤(左肺局部不张;右侧第5-8肋骨骨折)、下颌骨正中粉碎性骨折,通常情况下,这种伤情很可能构成九至十级伤残。李华有可能获得十余万元赔偿金(包含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营养费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要求伤后3至6个月不等,目前,李华已经出院,待鉴定时机成熟,我所将安排其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进而着手起诉事宜。
撰稿人:李琳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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