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5月19日13时30分,罗振娥搭乘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胡某驾驶轿车沿淄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顺行前方的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于胡某驾驶车辆躲闪不慎,其车右侧后视镜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接触后,电动自行车倒地,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罗振娥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局认定,胡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其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程某、罗振娥无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件进展
经司法医学鉴定机构鉴定,罗振娥系外伤所致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左踝关节活动严重受限,相当于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的伤残程度,评为10级伤残。现案件已进入立案阶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给予高度关注。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撰稿人:孙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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