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日,蔡某驾驶汽车沿津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撞到路边灯杆处,造成车辆及灯杆受损、蔡某与乘车人许文松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蔡某驾车未保安全是事故原因,蔡某应负全部责任,乘车人许文松无事故责任。
事发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接受许文松委托代理其交通事损害求偿事务。当事人对其损害求偿对象不明晰,认为车撞电杆,车辆损坏,车主也受了伤,自己作为乘客不能向车主要求赔偿,律师向其解释: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负有安全驾驶、保全乘客安全的义务,此事故中,蔡某没确保周全的行为与车损人伤有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具体来说蔡某侵害了许的健康权,有损害既有赔偿,许文松的损失自然是向蔡某要求赔偿。
目前,许文松伤情基本稳定,已做鉴定,待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我所将着手准备起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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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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