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9日,罗振娥搭乘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胡某驾驶轿车沿淄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顺行前方的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于胡某驾驶车辆躲闪不慎,其车右侧后视镜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接触后,电动自行车倒地,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罗振娥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局认定,胡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其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程某、罗振娥无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接受罗振娥委托负责其损害求偿事务。据了解,该轿车买有S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罗振娥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可向轿车驾驶人胡某、S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
国晖律师依多年办案经验预估罗女士某伤情可能构成十级伤残,目前,罗女士仍在疗养中,待其伤情稳定,律师将为其联系合适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罗女士有可能获得十余万元赔偿金(包含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营养费等)。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正在对该事故进行紧密跟进。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撰稿人: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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