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4日,范某、孟某、张某、刘某、赵某签订股权转让合作协议,其中约定:赵某、孟某出资参与某公司的经营,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张某持有公司10...
【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0日,股东分别为赵某、王某、张某。2012年10月23日,赵某、王某、张某三名股东到公司的开户银行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00000元转...
【案情简介】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某物流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15日,田某为公司股东,但并不实际经营公司。2016年2月29日,田某向公司邮寄了EMS快递,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未予以回复,田某将其诉至法院,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将公司自2007年2月15日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供原告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将公司自2007年2月15日至今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置备于公司,供原告及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公司当庭辩称:同意原告查阅和复制,但不同意原告委托的会计师查阅和复制。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管理、经营、决策的重要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活动的权利。会计师的协助有助于股东知情权的充分行使,所以应当允许原告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但在查阅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守被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查阅行为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郭利霞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十年来独立办理了多起民事及刑事案件,包括人身侵权案件、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多起案件。
理论基础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以交通事故为主的人伤类案件。办案风格亲切耐心,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接手案件委托上百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工作踏实稳重、为人热情谦和,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值得信赖!
专业从事公司法务类相关法律服务事项,法律素养高,理论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始终秉承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从事法律工作6年,专职案件执行工作,独立执行案件上千件,工作认真努力,待人温和真诚,深受委托人的信赖!
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郭律师
手机:15122546395
微信:13512847357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与万德庄大街交口处 中恺国际广场708室。
扫我加微信
请选择您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