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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发前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不属于有立功的表现

日期:2018-04-08
导读: 【 案 由 】 职务侵占罪。 【 案情简介 】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1977年11月10日生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xx村xx号。因...
案    由】 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1977年11月10日生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xx村xx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男,1985年4月27日生,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xx村xx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8日,深圳市宝安区xx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人潘某、周某一同前往广州送货。同日,被告人潘某、周某到达客户广州xx玩具公司卸完货后,发现多出27包货物。在返程途中,两被告人经商量后以每包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27包货物出售给广州x废品收购站,所获赃款两人平分。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潘某、周某犯职务侵占罪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称:被告人未参与预谋,是在其同伙让其将货物卸到废物站,其后才知道的。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周某未参与预谋,且主动向公司交代此事,有自首情节;2. 被告人周某于2010年9月底有举报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3.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涉案赃物已全部上缴,综上,请法庭从轻处罚。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争议焦点
       被告人周某是否具有立功的表现?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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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告人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与被告人周某共同预谋非法侵占公司财务,并一起积极实施了将财物变卖的行为,并将赃物平分,两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在两人的共同犯罪中,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但由于被告人周某不是犯意提起者,故法院给予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立功的表现。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是在案发前的行为,不符合关于立功的规定,故被告人不具有立功的表现。此外,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将赃款上缴,法院对此给予从轻处罚。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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