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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驾实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是否赔偿

日期:2018-04-08
导读: [ 案件概述] 2016年3月21日韩某驾驶牵引挂车在滨海新区与李某驾驶的挂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韩某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韩某...
[案件概述]2016年3月21日韩某驾驶牵引挂车在滨海新区与李某驾驶的挂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韩某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韩某在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一百万元商业险。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韩某是在原有B2驾驶证增驾到A2驾驶证的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故不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经本所律师辩论称韩某发生交通事故在承保期限内,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履行义务,保险合同并非本人签字确认,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李某的损失,因李某主张的赔偿数额在保险限额内,故韩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公司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保险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李某的损失,韩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律师意见]根据韩某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情况,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且韩某在购买保险时并未得到保险公司告知此类免责条款并且保险合同并非韩某本人签字,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投保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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