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2013年12月9日,王某驾车沿污水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学苑路交口,遇高某驾驶货车沿学苑路由北向东左拐浯水道时两车相撞,造成王某车内乘车人崔某受伤的交...
【案件概述】 2012 年 9 月 7 日冯某驾驶自卸货车沿河左堤路由北向南行驶遇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
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交通事故中出租车车辆所有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挂靠是货车运营的重要形式之一,但是挂靠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理赔程序又是怎样的,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呢?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国晖律师事务所的交通事故律师将针对这种挂靠形式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简单的解释。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关于运输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挂靠在他人名下,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运输公司已有内部约定为由辩称不承担责任,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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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交通事故案例便是如此,就该交通事故纠纷做简单的分析,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12.2万元;汪某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10.8万余元,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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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8日上午,汪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刘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刘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受撞,致使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出院,刘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汪某驾驶的货车系挂户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已过期,未及时续保。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济损失未予赔偿,故诉至法院。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被告运输公司辩称,其与汪某签订挂靠协议,约定在挂靠期间发生事故,由汪某自行承担责任,与运输公司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因本起事故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经核算,刘某的经济损失为23万余元,应由汪某承担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付刘某的12.2万元,还应承担赔偿10.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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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肇事货车系挂户在运输公司名下,运输公司对汪某向刘某的上述赔偿款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如上。
郭利霞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十年来独立办理了多起民事及刑事案件,包括人身侵权案件、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多起案件。
理论基础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以交通事故为主的人伤类案件。办案风格亲切耐心,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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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深厚,法律素养高,擅长各种法律文件及法律程序的处理,工作努力认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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