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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是否属于合理费用

日期:2018-04-08
导读: 【案情概述】 2014 年 12 月 7 日上午,靳某驾驶公交车沿大沽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复兴门是碰撞骑自行车沿大沽南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白某,造成双方车损及白某受伤的交通...
【案情概述】2014127日上午,靳某驾驶公交车沿大沽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复兴门是碰撞骑自行车沿大沽南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白某,造成双方车损及白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白某不负事故责任。后白某被送往医院急救。其后委托我所为其代理交通事故案件。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鉴定费是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不认可赔偿。我所律师辩称鉴定费属于当事人合理的损失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后保险公司上诉至二中院:三者险免责条款约定,间接损失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本案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鉴定费。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白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本案鉴定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已发邮保险公司承担,由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白某鉴定费。
 
【律师点评】鉴定费属于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合理损失,本案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鉴定费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保险条款里没有明确约定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保险公司不承担,则应由公交公司承担,故本案中鉴定费应该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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