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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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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2016616,周某驾驶小轿车沿天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嵩山道交口时遇王某骑电动车沿嵩山道由东向西至此,周某驾驶的车辆前部与王某骑电动车前部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大队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王某委托我所诉至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称车辆投保的三者险中约定指定驾驶员,周某不是指定的驾驶员故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我所律师辩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明确履行告知义务,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履行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的请求不成立。最终,法院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医疗费。
 
【法院判决】关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约定指定驾驶员,并在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指定驾驶人的保险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对此,周某提供该保险系电话投保,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明确履行告知义务。故本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虽然保险合同指定是驾驶员但保险公司未明确尽到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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