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原告在被告处从事锅炉工的工作,在一次意外事件中原告受伤住院,医疗费花费3万有余,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了医疗费用,出院之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的赔偿,但是被告拒绝赔偿,协商未果之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法院审理】该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主张误工费是否有法律依据。被告认为原告已经年满60周岁,达到了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再获支持。原告则认为,自己虽已年满60周岁,但在被告处从事锅炉工工作,每月收入2400元,被告理应赔偿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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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从该法条规定可知,误工费的本质是补偿受害者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损失,具有一种补偿的性质,计算标准只与受害者是否因遭受人身损害而耽误工作,减少收入有关,跟年龄没有直接关系。该案原告虽已年满60周岁,但是在当地农村事实上仍在从事一定的劳动,还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收入。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伤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至于误工费的赔偿数额,考虑到该案原告已经是民法意义上的“被赡养人”,其劳动能力也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误工费的赔偿数额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酌情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计算。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律师评析】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时间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的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年满60岁后就没有误工费,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计算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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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误工费的本质是补偿受害者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损失,其具有一种补偿的性质,计算标准只与受害者是否耽误工作减少收入有关,跟年龄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是年满60周岁,只要受害人还在创造价值,有实际收入,并且能够证明该收入的,就应该得到合理的误工补偿。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再次,劳动权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年满60周岁就不能劳动。相反,在现实生活中,大多年满60周岁的人都在为了家庭的生活而继续奔波劳动,其劳动收入仍是整个家庭唯一或是主要生活来源,如果误工损失得不到赔偿,其家庭的生活保障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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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被告理应赔偿原告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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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利霞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十年来独立办理了多起民事及刑事案件,包括人身侵权案件、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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