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后交通事故认定的程序变化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后交通事故认定有那些不同?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五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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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已作废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已作废的公安部令第10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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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后事故认定程序的最大不同,就是现在的程序取消了上级机关的重新认定,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即使一般性的调解,也是基于当事双方自愿进行,可随时终止。另外,《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前,交通事故分两种类型,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公安交通部门责任 认定范畴,而现在公安交通部门则都应依法作出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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