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2日,房某驾驶汽车沿津沽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向北转弯与正在骑电动自行车沿津沽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巩文力发生碰撞,造成巩文力左腓总神经不全损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房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巩文力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巩文力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代理其交通事故损害求偿事务。据调查,肇事车辆由XX公司所有,房某驾车正在为XX公司运货,该车买有S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房某的行为致使巩文力的健康权受到侵害,巩文力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可向汽车驾驶人房某、汽车所有人XX公司、s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
2010年7月,我所为巩先生联系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我们正在等待鉴定结果,以着手准备起诉事宜。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撰稿人: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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