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治病 先于执行
2010年4月19日5时许,被告王勇山驾驶被告李贵满所有的,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处投保的车牌号为冀BB48572B67机动车行驶至杨成庄大桥上时,不慎车的前部撞在前方周来印驾驶的车牌号为冀ES5853的小客车后部后,造成两车损坏,周来印车上乘车人李彦路,张克云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青区支队张家窝大队认字第A000728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勇山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克云无责。
当事人入院后,缴纳了20000元的治疗费押金。对方未支付住院治疗所需的任何费用,张克云的丈夫照看所需的衣食住行等费用全部靠自筹解决,至今已欠债71830.79元。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当事人在委托了我们之后。我们详细具体地分析了该案件的特殊情况。我们认为:当事人是在该事故中受伤的,且已方无任何责任,应当由对方支付治伤所需的各种费用,因此,张克云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提出对方支付各种费用共计112214.09元人民币。基于此,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相信法院也必然会准当事人所请,帮助其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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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飞群
郭利霞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十年来独立办理了多起民事及刑事案件,包括人身侵权案件、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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