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1日,公司员工张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月薪3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张某向公司出具了医院的怀孕诊断证明。...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1日,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从事针车车包岗位(工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3月25日,王某通过挂号信向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合同通...
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当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
2014年6月10日,员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月工资为3000元/月。在合同履行期间,李某向公司出具了医院的怀孕诊断证明。随后,李某以身体疲劳、去医院产检、工作中辐射大为由,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多次提前下班或者旷工。李某自向公司提供怀孕证明后的三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在此期间,公司多次通知李某上班,但李某均未同意。
公司制度规定,劳动者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制度对李某有效)。公司将李某的行为定性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邮寄方式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李某接到通知书后,随即到公司要求其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随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未获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本文来自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guohuilvshi.com/
郭利霞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十年来独立办理了多起民事及刑事案件,包括人身侵权案件、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多起案件。
理论基础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以交通事故为主的人伤类案件。办案风格亲切耐心,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接手案件委托上百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工作踏实稳重、为人热情谦和,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值得信赖!
专业从事公司法务类相关法律服务事项,法律素养高,理论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始终秉承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从事法律工作6年,专职案件执行工作,独立执行案件上千件,工作认真努力,待人温和真诚,深受委托人的信赖!
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郭律师
手机:15122546395
微信:13512847357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与万德庄大街交口处 中恺国际广场708室。
扫我加微信
请选择您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