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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当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能否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9月27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还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二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或者经营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公司在张某离职后每个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元,若张某违反相关约定,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5000元。”
2014年6月10日,张某从科技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张某依约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相应的义务,但科技公司连续4个月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要求科技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遭到了科技公司的拒绝。随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间的《竞业限制协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间内做出裁决,故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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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张某要求解除双方间《竞业限制协议》的诉讼请求。
【观点评析】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应依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故,本案中张某有权与科技公司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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